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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博玉陶瓷文化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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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咨询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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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场地管理

 

第一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条  创业园区为入驻企业、团队(个人)提供办公场地、网线、办公桌椅等设施,企业不得擅自安装电线、管道、烹饪、空调等设施。

第三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不得擅自对创业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第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需要使用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进行报批。

第五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要服从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无故不参加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达到两次的,取消入驻资格。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七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遵守创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创业创业园区协议。

第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在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创业园区针对企业、团队(个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邀请专家咨询团成员进行指导。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园区正常办公时间为每天8:00~17:3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区作息时间,如需加班,需到创业园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加班期间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创业园区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园区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企业、团队(个人)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指定专人负责,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119”和消防中心、保卫处报警。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明火装置,不准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器具。办公区域范围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  销售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严禁化学危险品混放,易爆物品不准进货,易燃物要放在指定地点,进货包装纸箱、木板条和杂草要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经常检查电灯、电器开关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异常现象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请修理。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重大节日建立完善部门安全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熟悉创业园区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创业园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要爱护创业园区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创业园区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入驻企业、团队(个人)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 企业、团队(个人)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域(包括过道、楼梯等)的清洁卫生由创业园区负责打扫。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做好企业、团队(个人)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将每日产生的垃圾集中摆放在楼层内的垃圾桶中, 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的清洁,由专人统一清理、运送。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应配合创业园区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创业园区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创业园区管理 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入驻企业、团队(个人)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账册,做好部门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创业园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要求,编制财务月报表,将主营业务收入、 支出、税费、利润,纳税申报表、财务账号流水等情况每月初上报综合服务中心。

第三十条  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载、 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现金收入应予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

第三十二条  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单位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根据 不同经营形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 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

 

第六章 其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不要在园区内大声喧哗,不要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要制造影响其他企业的噪音。

第三十四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基地。

第三十五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上粘标识及宣传品;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入驻企业、团队(个人)不得在创业园区大楼内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舞会、音乐会 及类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