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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办法
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在孵化期内免费,孵化期满后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 0.3 元/㎡.月。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 5 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基地运营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
第七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
第八条 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
第九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
第十条 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博玉创业孵化基地。